為持續(xù)推進“減證便民”,優(yōu)化稅收營商環(huán)境,稅務總局發(fā)布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,現解讀如下:
一、制發(fā)《公告》的背景是什么?
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辦、國辦印發(fā)的《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》和國辦印發(fā)的《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》有關要求,深入開展“便民辦稅春風行動”,稅務總局自2021年7月1日起,在全國范圍內對企業(yè)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提供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。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行以來,大幅減少了證明材料報送,促進了誠信納稅和稅法遵從,提高了納稅人滿意度和獲得感。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“放管服”改革,優(yōu)化稅收營商環(huán)境,稅務總局決定第二批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。
二、本次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有哪些?
本次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有6項,分別是:
(一)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。證明用途:納稅人取得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,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。
(二)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。證明用途:城市公交企業(yè)取得公共汽電車輛,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。
(三)專用車證。證明用途:1.防汛部門取得用于指揮、檢查、調度、報汛(警)、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,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(提供防汛專用車證)。2.森林消防部門取得用于指揮、檢查、調度、報汛(警)、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,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(提供森林消防專用車證)。
(四)家庭成員信息證明。證明用途: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,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,申報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。
(五)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。證明用途: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,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,申報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。
(六)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身份證明、合伙企業(yè)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證明。證明用途:1.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、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,或者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、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,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。2.合伙企業(yè)的合伙人將其名下的房屋、土地權屬轉移至合伙企業(yè)名下,或者合伙企業(yè)將其名下的房屋、土地權屬轉回原合伙人名下,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。
三、納稅人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,是必須進行承諾,還是可以自愿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?
可以自愿選擇。納稅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,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,并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;納稅人不想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,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。
四、納稅人對稅務證明事項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,如何進行承諾?
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索要紙質或下載電子形式的《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》格式文本,該文書的第一部分“稅務機關告知事項”,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、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;納稅人在該文書的第二部分“納稅人承諾”中,勾選或簡要填寫必要的承諾內容,簽字蓋章確認即可。
五、稅務機關在事中事后監(jiān)管中發(fā)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如何處理?
納稅人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。稅務機關在事中核查時發(fā)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,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后再予辦理。對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監(jiān)管中發(fā)現承諾不實的,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、進行處理處罰,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作出虛假承諾行為認定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
六、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是什么?
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,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,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,在公布期屆滿后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;其他納稅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,在糾正違法違規(guī)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。